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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筹建,2019年云南省教育厅批复同意组建。学院秉承“明德至善、多元融通”的校训和“笃志博文、德技双馨”的校风,坚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州发展战略,坚持“立足红河,服务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努力将学院建成产教融合、省内外有影响、滇南有特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红河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Hongh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蒙自市红河大道南侧、世家寨西南侧,邮政编码:661100

第四条 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红河州人民政府主管主办,接受云南省教育厅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学院是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七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红河,服务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全力打造产教融合、省内外有影响、滇南有特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以招收三年制高职(专科)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层次学生为主,积极开展多样化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办学规模10000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校企合作开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选配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以教学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和使用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与举办者

(一)学院举办者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二)举办者的权利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2.对学院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事安排等进行决策审议;

3.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具有监督检查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举办者的义务

1.为学院提供土地、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

2.依法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学院经费逐步增长;

3.支持学院广开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4.帮助学院解决办学中的主要困难;

5.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权利与义务

(一)学院的权利

1.按照章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依法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2.组织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和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6.管理、使用学院的设备和经费;

7.制定、颁布或废止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院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保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的收费政策,按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5.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学院稳定、有序、健康、快速地发展;

6.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行政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班子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治校;

(二)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州委、州政府和党委会的决定;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

(四)研究、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党委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教职工;

(六)研究、拟订学院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制度,审议通过全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和结果;

(七)议决学院重大行政管理工作事项和方案;

(八)议决党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或撤并组织机构,确定或调整其职权职责配置,按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人员编制,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院党委部署和要求,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即系(部),是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设置于本教学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负责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参与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对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机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教学科研机构的教学、科技研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院规定,负责科研计划、组织、成果管理与科研统计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同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提高道德修养;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文化修养和培养同学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同学参与关系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院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邀请民主党派人士收集、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参加专题工作会、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质量与绩效评估委员会,在院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对分管院级领导和学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学年度评估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多主体、多形式、多手段、全过程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与监控评价体系,主要由常规性的教育教学工作巡视制度、督导制度,阶段性的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学院质量与绩效评估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构成。

第三十五条 组织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标准与奖励办法,建立常规性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结果同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绩效挂钩。

第三十六条 制定科研考核办法与规则,建立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科研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七条 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按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院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按程序可提出或罢免院学代会委员、学生会干部,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术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的委员自下而上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二)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原则上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技研发、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院院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专业建设及相关教学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大类下设相应的分委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具有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发展和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1-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院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其中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组织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专业课程标准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3.定期开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某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就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协助专业系做好学院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积极提供院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授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讲座,指导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逐步深入推进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改革;

5.指导相关专业制定课程标准、开发校本教材,负责校本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为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7.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相关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8.对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指导;

9.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对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11.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12.对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进行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完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大类的分委会负责统筹实施;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院外委员的定期联系制度;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专业学院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相关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5.院外委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院开设讲座、授课,并作为学生院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6.院外委员可与学院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联合开发项目,对学院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学院与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高尚师德,具备渊博知识,掌握高超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院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绩效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告诫、调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授技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毕业学分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和学分;

(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关怀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主动融入服务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探索实践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技术协同创新。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非营利性的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校友力量为学院发展服务,学院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学院历届各类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院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生产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 经费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或退还学生的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院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乃至国际投资、捐资等形式,努力增加学院的教育经费。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第八十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学院名誉和院属知识产权。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变化;

(四)学院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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