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05-15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具有强大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突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强化战略引领、支撑发展,深化改革创新、协同融合,坚持自主自信、胸怀天下。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扎根中国大地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全面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自强卓越的高等教育体系、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体系、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开放互鉴的国际合作体系,实现由大到强的系统跃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各级教育普及水平持续巩固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明显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教育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和人口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契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系统完备,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建成,基础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稳居世界前列,学习型社会全面形成,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显著跃升,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显著跃升,教育现代化总体实现。 二、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系统完善中小学思政课课程标准,整体优化设计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打造一批“大思政课”品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坚定文化自信,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分学段有序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开展教育系统党员教育基本培训。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和成果应用。深入阐释党的创新理论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建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全面推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学科方向和课程教材,将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及其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三)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课上课下协同、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育人机制。组织学生体验感悟新时代生动实践和伟大成就,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支持学生参加红色研学之旅。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品牌,加强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等教育,塑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育人生态。 (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加快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短板。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加强校园足球建设,有效控制近视率、肥胖率。推进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分学段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 (五)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高质量教材。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思政课教材建设。深入总结新时代伟大实践,推出“中国系列”原创教材,打造自主教材体系。开发一批基础教育科学教材,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一批本科和研究生一流核心教材,遴选引进一批理工农医学科前沿优质教材。加快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健全国家、地方、学校、出版单位分级分类负责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相关表彰奖励制度。规范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管理。 (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健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国家语料库。开展语言国情国力调查。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规范引导。深入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加强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 三、办强办优基础教育,夯实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战略基点 (七)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深入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工程。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建立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优化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加强近期和中长期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建立“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打通使用各学段教育资源,加强跨学段动态调整和余缺调配,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八)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健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爱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持续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九)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稳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统筹推进市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探索设立一批以科学教育为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好综合高中。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 (十)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严控学科类培训,规范非学科类培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数字化、全流程管理。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压减重复性作业,减少日常考试测试频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科学教育,强化核心素养培育。 四、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打造战略引领力量 (十一)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支持理工农医、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等高校差异化发展。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在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学位点授权、经费投入等方面分类支持。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功能定位、实际贡献、特色优势,建立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引导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 (十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统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发展。加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支持高校改善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稳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占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十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聚焦优势学科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完善质量、特色、贡献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健全动态调整和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濒危学科和冷门学科。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断提升自主培养、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十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科学素养培育“沃土计划”;面向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学生实施“脱颖计划”等。在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探索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理工结合、工工贯通、医工融合、农工交叉,建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深入实施国家卓越医师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一流核心课程、教材、实践项目和师资团队。 (十五)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自主知识体系。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加快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步伐,覆盖哲学社会科学所有一级学科。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建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五、培育壮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十六)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强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建立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互支撑、带动学科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机制。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库建设,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现基础学科突破,引领学科交叉融合再创新。 (十七)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师资和学术大师。 (十八)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打造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与各类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和高新园区等的协同,搭建校企联合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平台,建强技术转移转化等专业人才队伍。打造高端成果交易会、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品牌。 (十九)建设高等研究院开辟振兴区域发展新赛道。面向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促进高水平高校、优势学科与重点行业和头部企业强强联合,以需求定项目、以项目定团队,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为一体的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样本。 六、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二十)塑造多元办学、产教融合新形态。深入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建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优化与区域发展相协调、与产业布局相衔接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有条件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产业一线培养更多大国工匠。 (二十一)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加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衔接培养。加强教考衔接,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开设职业技术专业。稳步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 (二十二)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加快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系统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改革,建设集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二十三)优化技能人才成长政策环境。加大产业、财政、金融、就业等政策支持,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八级工”制度,以技能水平和创造贡献为依据,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七、建设学习型社会,以教育数字化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 (二十四)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构建以资历框架为基础、以学分银行为平台、以学习成果认证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制度。加强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加强学习型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国家数字大学。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五)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坚持应用导向、治理为基,推动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横纵贯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体系。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建好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搭建教育专网和算力共享网络。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主动适应学习方式变革。打造世界数字教育大会、世界数字教育联盟、全球数字教育发展指数、数字教育权威期刊等公共产品,推动优质慕课(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走出去。 (二十六)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面向数字经济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强课程体系改革,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完善师生数字素养标准,深化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建设云端学校等。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教育评价和科学决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强化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和伦理安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筑牢教育强国根基 (二十七)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二十八)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教师教育体系,扩大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面向全球聘任高水平师资,加强教师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强化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国家、省、市、县、校分级研训体系。 (二十九)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师生配比,统筹做好寄宿制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互聘兼职。制定高校工科教师聘用指导性标准。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推动博士后成为高校教师的重要来源。 (三十)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优化教师工资结构,落实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制度,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做好教师荣休工作。加大优秀教师选树表彰和宣传力度,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九、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三十一)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防止和纠正“分数至上”等偏差。有序推进中考改革。加快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开展均衡派位招生试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重点强化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考查。深化研究生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选拔,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推进信息技术赋能考试评价改革。深化高校人才评价改革,破除人才“帽子”制约,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认定标志性成果。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三十二)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坚持总体适配、动态平衡、良性互动,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加强分行业分领域人才需求分析和有效对接,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人才需求目录。开展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加强就业质量监测和评价反馈。超前布局、动态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办学资源配置,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十三)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学校章程实施保障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完善师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教育培训机制。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构建校园智能化安防体系,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机制,加强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三十四)健全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预算拨款和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建立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优化完善教育领域相关转移支付。搭建高校、企业、社会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经费筹措合作机制。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共同做好政策协调、项目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教育布局和改革试点紧密对接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接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 (三十六)提升全球人才培养和集聚能力。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管理。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体制机制,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完善来华留学入学考试考核。鼓励支持选拔优秀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研修,扩大中外青少年交流,实施国际暑期学校等项目。提升高等教育海外办学能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国际合作机制,深耕鲁班工坊等品牌。支持更多国家开展中文教学。 (三十七)扩大国际学术交流和教育科研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大科学装置、主持重大国际科研项目,推动建设高水平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 (三十八)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合作。建立教育创新合作网络,支持国际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研究所建设发展。支持国内高校设立教育类国际组织、学术联盟,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系列指数和报告。设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国际教育合作区。实施中国教育品牌培育计划。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维护教育系统政治安全与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推动解决教育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教育强国建设的监测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建设教育强国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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